我国的行政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四级,分别是区域省级、市级、基本级县级和乡级。上划 省级行政区域是行政我国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域,主要包括省、区域自治区、基本级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。上划目前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,行政其中包括23个省、区域5个自治区、基本级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。上划 市级行政区域是行政在省级行政区域下面的一级行政区域,主要包括地级市、区域自治州、基本级盟和计划单列市。目前我国共有333个市级行政区域。 县级行政区域是在市级行政区域下面的一级行政区域,主要包括县、自治县、市辖区和旗。目前我国共有2852个县级行政区域。 乡级行政区域是在县级行政区域下面的一级行政区域,主要包括乡、民族乡、镇、街道办事处、开发区和管理区。乡级行政区域的数量很多,根据不同地区的划分方式和管理需要,具体数量会有所不同。 以上四级行政区域构成了我国的基本行政区划,为我国的政治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。 |